无为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30 16:50信息来源: 无为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1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安全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检查企业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选址布局及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检查企业选址布局及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重大危险源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检查企业是否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条、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检查企业是否有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质证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检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检查企业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2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应急救援 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制定、评审、备案与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器材配备并建立档案
隐患排查治理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相关方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一)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劳动防护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度及发放台账
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立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台账和档案。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建立较大危险因素风险分级管控台账。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金属冶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初步设计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 
(1)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2)冶金、机械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3)安全投入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建立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车间主任、班组长、员工等层级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履职和考核情况。
学校实习生、劳务派遣、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习生、劳务派遣、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岗位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取证,证件有效,与实际岗位相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合格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
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制定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3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安全设施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5号) 查看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设备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查看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实施。
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查看是否制订了预案,是否向有关安监部门备案。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查看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查看是否投保。
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查看财务账目,是否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
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查看所有人员是否有证,查看操作证是否有效。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查看是否有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基本图纸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5条、第4.16条 查看矿山是否保存各类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安全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条 查看是否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条 查看是否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职工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查看是否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 查看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查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