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提供机关事务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中心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中心工作、服务机关事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机关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中心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一律由中心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七条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不少于两位工作人员一同采购。
第八条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初审,经中心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安排不少于两位工作人员一同采购。
第九条 零星物品采购,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采购。
第十条 如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分管领导陪同采购。
第十一条 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购物发票和购物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提交报账员初核,交由分管领导审签;零星物品采购,可累计一定数额后或延缓一定时间申报。
第十二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或事后不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的,报账员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分管领导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报账员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十六条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