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为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保障公务出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和芜湖市、无为市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现将《无为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保障公务出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为市财政局
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为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4月8日
无为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保障公务
出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安徽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和芜湖市、无为市公务用车、公务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有效保障公车改革后基层(镇)公务出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节支的原则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基层单位(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市相关部门按程序选定的规范新能源汽车租赁企业中分时租赁符合市场价格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的数量和价格需经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备案,并制定分时租赁办法作为单位(镇)基层公务出行保障的补充。
第三条 搭建单位(镇)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无为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的组成部分,将投放的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接入平台,由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四条 符合驾驶条件的单位干部职工可以向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提交用车驾驶申请,并应签订《新能源汽车驾驶承诺书》。驾驶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够安全驾驶。
申请加入平台驾驶新能源汽车的干部职工,应向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提交以上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备案,纳入单位(镇)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用车申请人信息。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由申请人本人提供证明或承诺材料。
第五条 实行用车申请审批制度。单位内各机构部门用车,原则上需提前半天申请,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根据各部门用车计划,对同一路线用车统筹安排。用车申请、审核、派车须通过平台施行,驾驶人员在启动车辆前在手机终端确认执行任务,交车时确认结束任务。
用车部门(用车人)应通过平台电脑端或手机APP进行用车申请,明确用车人数、用车事由、用车时间、上车地点及目的地,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一事一租、分时计费,平台管理员(调度员)根据用车事由的轻重缓急及车辆状态进行调度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紧急公务经单位(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直接用车,用车完成后须及时通过平台补单。未经许可不得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用车。
第六条 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仅限于车改交通补贴范围外的公务出行,主要保障基层单位(镇)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可用于应急处突、工作宣传、集体调研、接待会议、乡村振兴、防汛抗旱、卫生健康、森林防火、环保督查、农技服务、秸秆禁烧、迎接检查督查等方面。
第七条 车辆使用坚持规范、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一事一租、按需租用、从严审批、全程监督,一车多用、多人共用,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接受本单位(镇)干部职工、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为有效降低新能源汽车驾驶事故风险,原则上做到“四不”:不在事故多发的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在无安全保障的山路上使用新能源汽车;尽量不在夜晚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在电量无保障时使用新能源汽车,做到安全租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分时租赁企业投放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安全运营相关技术标准;
(二)除购买符合国家规定险种外,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在100万元以上,驾驶员及乘坐人座位险不低于20万元/座,以上险种均在有效期内;
(三)安装符合规定的、具备数据加密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
(四)提供规范安全的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平台,并将租赁车辆纳入无为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条 投放的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由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根据车辆闲置情况随机调配,保障基层公务出行。
第十一条 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负责,包括驾驶人员和车辆的保险、维保、充电、车况、卫生等管理。
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应定期检查车况,包括新能源车辆外观是否干净破损、车内是否整洁干净、电量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正常、保养是否到期、性能是否稳定等。对于需要维修、保养的及时与租赁企业联系,由其负责维护并支付费用。车辆洗车、充电费用由单位统一结算承担。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在公务出行前应仔细检查新能源汽车是否剐蹭、碰撞、损坏、电量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正常等,发现问题应立即反馈给办公室。如车辆出行前存在以上问题,但驾驶人员未及时发现上报的,使用后被管理人员发现以上问题的,则由驾驶人员承担车辆破损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行驶途中遇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驾驶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的公安交警、保险公司和单位办公室,做好自身安全、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车,并将车辆停放至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充电,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用车人员不得公务后滞留新能源汽车,不得违规将车辆停放于宾馆、酒楼、超市、旅游景区、居住小区等非办公场所,实行定点停放。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规范操作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员因驾驶不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驾驶人员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生以下情况,由驾驶人员自行接受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行驶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违章、违法被罚款扣分的;
(二)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或擅自改变、超出公务出行范围的;
(三)酒后驾车行为等。
第十六条 交车时,单位办公室和驾驶人员共同检查车辆有无损坏情况,做好登记。如发现卫生问题,由驾驶人员负责清理。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损坏未能及时发现的,单位及管理人员须承担一定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对车辆因故48小时以上不能行驶的,租赁企业需要提供备用车辆或扣减投放费用。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镇)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应当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镇)主要负责人是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办公室(镇党政办)通过平台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管理和监管租赁企业服务质量,做好履约情况的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统计车辆使用率,分析车辆运行数据和节支率,转发相关政策规定,发布通知公告等;
(三)做好平台系统日常维护和功能优化等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二)监控相关新能源汽车用车规范情况,对违反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租用社会车辆(新能源汽车);
(二)租用不规范租赁服务企业的社会车辆(新能源汽车);
(三)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四)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汽车;
(五)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汽车;
(六)长期租用社会车辆(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
(七)不按照省、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将公务活动用车统一规范搭载北斗定位终端,接入相应监督管理平台;
(八)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为市基层单位(镇)分时租赁
新能源汽车投放申请备案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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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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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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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保障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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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预算公务交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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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投放 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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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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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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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租赁 部门事由 |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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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