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无为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群众知情权;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