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关于征求《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9月13 日向市直各单位、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十条反馈意见。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依据 |
1 |
明确规划区四至界限,明确无城镇、福渡镇、泥汊镇规划区范围。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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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标题由“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改为“无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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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无城镇、福渡镇、泥汊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规划区内”改为“城镇开发边界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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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改为“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工作。”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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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监、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监、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协助工作。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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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七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其管委会为巡查发现责任人”改为“中心城区外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其属地政府和管委会为巡查发现责任人。”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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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尚未规划验收的在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责任人。”此内容删去。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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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建立快速查处责任机制…改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建立快速查处责任机制。责任人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涉嫌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同时上报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城管局。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个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核查处置,责任人予以协助, 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城管局。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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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中建议删去同时由责任人单位牵头落实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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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七条“尚未规划验收的在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责任人”改为“尚未规划验收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的在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责任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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