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无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是人集中生活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把让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以及《芜湖市市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芜查〔2022〕2号)》明确要求,要进一步落实治理违法建设措施,加快治理存量违法建设,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使居民生活环境更加安全、舒适。
对照新时期我市高质量发展要求,现有治理违法建设措施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为了有效治理和预防查处违法建设制定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省、芜湖市对我市提出了推动全市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新要求;二是配合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需要;三是2023年省委巡视无为市“边巡边改”工作的整改要求;四是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亟待建立健全。
综上,需要制订无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民城市建设总体部署,配合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参照芜湖市《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芜查〔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无为市镇级赋权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13日,市城管局向20个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23年10月11日,副市长凌世宏主持召开《全市住宅小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组建全市中心规划区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摸排专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市纪委监委、市组织部、市宣传部、市法院、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大队、无城镇、福渡镇分管负责人参会,各单位进行了充分讨论。市城管局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无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2023年11月6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的工作目标,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违法建设占压燃气设施、挤占消防通道和城镇房屋建筑安全整治等专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治理违法建设措施,使居民居住环境更加安全舒适,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为奋力打造“一地四区”、加快建设芜湖市域副中心城市贡献力量。
五、主要任务
第一条:办法起草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办法遵从的原则。
第四条: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经费来源。
第六条: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构。
第七条:建立巡查发现机制。
第八条:建立快速查处责任机制。
第九条:建立责任认定机制。
第十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承诺制度。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包保小区的说明。
第十三条:可执行区域。
第十四条:乡镇赋权事项说明。
第十五条:执行期限。
六、保障措施
(一)党员干部带头。发动党员干部带头,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含离退休人员)涉及的违法建设进行自查自纠,签订《无违建承诺书》、《涉嫌违建自查自报信息表》,要求限期自拆整改到位。“一书一表”一式两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交市查违办存档备查,作为有关部门处理认定的证据。
(二)压实监管责任。市查违办会同住建、资规、消防、公安、市监、属地镇等单位构建共治长效机制,合力推进违建乱象整治工作。属地镇、社区应当切实履行违建防控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全方位开展动态巡查,坚持“日巡查、零报告”制度、业主装修改建房屋报告制度,把好装修材料进入小区关口。将违建事项纳入业主委员会议事范畴,以便发挥业主委员会民主监督作用。
(三)坚持分类治理。对新增违建实行即查即拆,以“零容忍”态势第一时间拆除,坚决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拆除成本和社会风险,实行“严打击、零增长”。对存量违法建设实行依法分类处置,针对不同的存量违法建设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四)定期通报曝光。适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的党员干部违建案例,市电视台适时曝光强制拆除违建案例,定期跟踪报道违建查处进度,形成违建治理的舆论攻势。
(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联合界定、协同开展治违工作。
1.对依附未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后,将相关执法文书抄报不动产交易及登记部门,相关部门在违法状态整改之前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后,将相关执法文书抄报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部门在违法状态整改之前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对加建、改扩建等违法行为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空间)限制登记。
2.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违建承诺书。
3.相关部门在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时,应当与业主签订无违建承诺书。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无为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王晓波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6610244
电子邮箱:240******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