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沟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高沟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强化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会商研判、联动联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对气象灾害救助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1.2.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1.2.3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加强区域、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2.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警防范和应对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台风、暴雨、暴雪、干旱、寒潮、霜冻、冰冻、低温、高温、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急。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按照《高沟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1.4.2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联动工作。
指挥长: 魏昌龙
副指挥长:张宏兵
成员单位和成员:由镇党政办、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水利站、规划局、农业农村办、劳保中心、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局、文教中心、市政和房产中心、计生办、道路交通管理站、财政所、自然资源规划所、派出所、市监所、交警中队、卫生院、中心校、供电所等单位组成;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人员。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成员单位职责
(1) 党政办公室:重要信息发布、后勤保障。
(2)安监站:承担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体系建设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协调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出防范建议、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加密观测、移动观测,组织开展加密天气会商,提供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信息。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3)水利站:协助安监站组织、协调全镇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应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水情、旱情监测预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根据台风、暴雨、干旱灾害预警级别,组织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自然资源规划所:协助安监站组织、协调全镇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台风、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做好因干旱、高温导致森林火灾信息监测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森林火灾的防范应对工作。
(5)农业农村办:负责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组织指导各地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劳动保障中心:指导灾害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7)道路交通管理站: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加固港口、码头有关设施,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8)市政和房产中心:根据台风、暴雨灾害预警级别,做好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指导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施工;
(9)综合执法大队: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负责道路扫雪除冰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卫生院:负责组织指导个人应对自然气象灾害的健康防护以及伤害救助、治疗。
(11)财政所:负责镇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和气象灾害应急的资金保障。
(12)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协调企业配合政府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13)文化教育中心:负责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传播、扩散;协调对口单位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网络、电力等设施以及救灾通信和供电的保障工作;做好广播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情况增加播出频次。
(14)中心校:协调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防范气象灾害带来的安全和健康隐患。提前做好将第十一中学和渡江小学北区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15)派出所、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保障交通畅行;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交通;做好恶劣天气(如大雾)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安全警示提醒和交通管制的准备。
(16)社会事务办:根据预警级别,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的人员、装备、物资的准备工作。
(16)供电所:加强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
镇政府其它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气象灾害应急的相应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安排对口的办公室对接协调上级部门支援。
2.2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负责镇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站站长兼任,必要时从镇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主要职责:负责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防御规划;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专家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根据镇政府的授权,以指挥部名义启动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向镇政府和社会公众提出灾害防范建议。
2.3专家组
镇安监站会同镇机关内设机构共同组建并管理。专家组由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和减灾救灾等类别中遴选、兼顾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提出建议;对气象灾害的防范及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承担镇指挥部及镇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风险防控
3.1防控预警系统
3.1.1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镇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防御规划。
3.1.2气象灾害风险台帐。镇行政区域区内的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开展调查与评估,查找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并进行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制作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台帐。
3.1.3共享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共享县气象局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等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必要时镇政府协调县气象局加强镇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水库、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水利工程、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以及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3.2基层队伍
发挥防汛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及气象信息员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与防范应对中的作用,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队伍,及时高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
4监测预警
4.1灾害风险点监测
4.1.1信息集成。镇安监站负责自然灾害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水旱、气象、地质、森林火灾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自然灾害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确认。
4.1.2信息获取渠道。镇安监站、农业农村办、水利站、自然资源规划所等镇有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12379手机短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 http://www.12379.cn)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自动气象观测站、监控、雪亮工程等现代化的远程监控设备加强气象灾害隐患点及危险区域的监测,综合应用各种基本气象观测资料、基本水文观测资料、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预报,研判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
4.3信息共享
镇安监站根据农业农村办、水利站、自然资源规划所等机关内设机构建立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气象、水文、大气环境、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监测信息的共享共用,对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关键人群等,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
5预警处置
5.1灾害预警
5.1.1等级
按照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范围,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册》。
5.1.2信息发布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镇安监站、农业农村办、水利站、自然资源规划所等机关内设机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针对气象灾害预警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应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防御对策,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负责制作,省、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发布工作。镇气象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下属单位、基层组织,应快速传播,并关注收到预警信息后的变更信息。
5.1.3信息传播
镇政府及机关内设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预警信息要通过手机、传真、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鸣锣吹哨、微博、微信、邮件、广播、电视、网站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传递给社会公众、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应急责任人;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边角山村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上门通知,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自然灾害威胁的群众。
5.1.4 应急联动机制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是红色和橙色预警时,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镇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县直机关派出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县气象局的信息互通,加强配合协作,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反馈到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处置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
收到“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12379手机短信)、上级机关、县及以上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长同意后,以镇指挥部名义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应急响应不细分响应级别,针对预警信息的级别,采取两类预警信息响应措施。
当同时由两种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且分别发布了不同的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且均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但可能造成损失和影响时,可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应急响应。
6.2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组织专家组和协调县气象站进行会商,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会商意见制定应对工作方案;
(2)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3)向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如大雾天气的道路交通)、关键人群等风险隐患点、影响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4)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指导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组织人员转移;
(7)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8)各成员单位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9)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指导灾害影响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10)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11)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12)做好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请求支援的准备。
6.3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响应措施
气象灾害黄色、蓝色预警后,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组织专家组和协调县气象站进行会商,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会商意见制定应对工作方案;
(2)加强监测,向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如大雾天气的道路交通)、关键人群等风险隐患点、影响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3)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进行工作会商和部署;
(4)指导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4 响应终止
灾害性天气已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收到气象部门已经降低了灾害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后,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5 应急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及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视情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培训教育
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3·23世界气象日”等宣传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气象灾害科普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积极推进城乡村(居)减灾活动,开展国家、省、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性教育培训,注重加强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提高自救互救技能,提升村民(居民)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和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水平。
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开展气象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气象灾害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7.2 演练
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要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响应流程,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处置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8 总结表彰
8.1 工作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镇安监站、农业农村办、水利站、自然资源规划所、等机关内设机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产生的灾害和次生、衍生灾害的技术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准确性、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应急处置的科学性等,提升科学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8.2 表彰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3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1.1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9.1.2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9.1.3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9.1.4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1.5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9.1.6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9.1.7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9.1.8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1.9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1.10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林)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9.1.11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9.1.12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9.1.13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1.14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本预案由镇政府制定,经镇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预案实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9.2.2各单位应当根据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镇安监办备案。
9.2.3本预案管理单位为高沟镇人民政府,每三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备案。
9.2.4本预案解释权归镇安监站。
9.2.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