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审查制度】红庙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具体产生或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提出并负责初审公开信息,机关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签发,由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