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无为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将《无为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4月22日
无为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4年,全市完成任务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重点支持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小农户服务面积不少于12万亩。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全市范围内。
(二)资金规模。2024年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共1500万元。
(三)支持环节和标准。结合水稻生产实际,针对我市水稻生产全程托管、产后烘干短板弱项,在全市范围内安排1200万元资金开展10万亩水稻生产全程托管服务,包括机械化深耕深翻、机械化育插秧(含机抛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4个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安排300万元资金开展20万亩水稻产后烘干服务。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其中丘陵地带镇为严桥镇、蜀山镇、十里墩镇、开城镇、石涧镇、昆山镇、牛埠镇、洪巷镇、襄安镇、泉塘镇、赫店镇、红庙镇、鹤毛镇、无城镇;其他地带镇为福渡镇、陡沟镇、姚沟镇、高沟镇、刘渡镇、泥汊镇。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 |
服务小农户标准(元/亩) |
服务规模户标准(元/亩) |
全托管(丘陵地带镇) |
6.67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20元;机械化育插秧(含机抛秧)70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10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20元,合计130元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19元;机械化育插秧(含机抛秧)68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9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19元,合计125元 |
全托管(其他地带镇) |
3.33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15元;机械化育插秧(含机抛秧)60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10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15元,合计100元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14元;机械化育插秧(含机抛秧)58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9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14元,合计95元 |
仓储烘干 |
20 |
15元(预计) |
14元(预计) |
补助资金优先保障水稻生产全程托管环节,仓储烘干环节的补助标准根据验收面积和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确定,如资金不足,则摊薄使用,降低补贴标准,扩大项目覆盖面积。
项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补助对象。项目资金主要补助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要给予服务对象价格优惠,原则上优惠价格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20%;其中:为小农户服务面积或资金原则上占比60%以上。
申请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经营范围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服务主体,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和设备,且加装有农机作业监测终端,便于作业面积测算与监管,并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全程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需至少拥有1台拖拉机、1台插秧机、1台无人植保机或自走式喷杆喷雾机、1台联合收割机;(2)提供仓储烘干服务的服务主体其烘干机批处理量不低于 60 吨,周转仓仓容不低于500吨,水稻烘干年服务能力1500吨以上。烘干机必须安装专用电表,根据用电量(10 度电/吨)和我市水稻平均亩产(500千克/亩)来测算仓储烘干补贴面积。
3.单个服务主体提供全程托管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提供仓储烘干服务的服务主体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
4.主动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农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在社会化生产服务中如有不良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在服务环节完成后,开展服务申报工作。对手续齐全、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按实际服务面积核定补助资金金额。
三、实施程序
1.选定主体。各服务主体统一到注册地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名录库)申请表(服务组织)》并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市场监督部门开具)、《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详见附件1、附件2)。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在5月7日前将申请汇总并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3)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进入名录库的服务主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严格按条件标准选择一批综合服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并对遴选确定的服务主体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2.签订合同。各镇要根据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5),指导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3.项目实施。各镇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根据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详见附件4)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组织实施,并于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各镇要参照《无为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中验收办法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并将终端作业数据作为重要依据对各服务组织完成的服务面积与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并将验收单公示到所在的社区、村。在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并上报相关材料。
5.资金拨付。由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各镇验收后上报的各服务环节作业面积与农机作业监测系统终端数据进行校验,经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在12月底前确保完成资金拨付。
四、服务及验收标准
根据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相关作业服务和验收要符合下列标准。
1.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深浅一致,耕后地表平坦;田块整洁,无明显杂物、浮渣;土壤表层疏松,土块细碎均匀,土层上细下粗,上烂下实;耕幅误差小,无重耕,无漏耕;耕深>20cm,泥浆沉实而不板结。
2.机械化育插秧作业。集中育秧或工厂化育秧,秧苗要求茎部粗壮、叶挺色绿、均匀整齐,秧根盘结不散,苗高15厘米~20厘米;机插秧作业要求不漂不倒,基本无漏插(漏插率≤5%),深浅合适,取秧量合理,栽插密度达到农艺要求。
3.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使用高效、低毒、环保型农药,病害危害损失率4%以内,使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或植保无人机作业。
4.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机收损失率低于2%、破碎率小,收净率、脱净率、清洁度高;割茬高度一致,留茬高度≤15cm,碎秆粉碎长度≤10cm。
5.仓储烘干。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服务,烘干后达到安全水分或规则水分,干燥不平均度≤3%,破碎率增加值≤0.5%,重度裂纹率增加值≤5%,色泽气味正常。
五、监管措施
(一)强化项目管理。各镇要加大对项目实施全程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进程。要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项目线上申请、执行和监督。
(二)严格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拨付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验收管理。因农业机械和设备在高压线下作业,农机监测系统终端可能无法准确统计面积,会造成实际作业面积与监测系统数据不一致。如上报的作业面积大于农机作业监测系统数据1%的,以作业系统监测数据为准;如上报的作业面积小于系统监测数据的,以上报的作业面积为准;因未安装农机作业监测终端、监测终端出现故障或者未开机等人为因素,造成农机作业监测系统未记录作业面积的,不得给予补贴。
(四)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账户,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服务组织、规模户对同类环节服务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财政补贴。6.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筹划安排、督查调度等工作。各镇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督促社会化服务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行业行为。同时,各级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镇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要确定具体业务人员和服务组织,加强培训指导,对项目政策目标、工作原则、实施要求、服务重点等进行解读,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项目监管。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要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五)推进公示公开。各镇要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要公示到项目所在的社区、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