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赫店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动态巡查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行为,经研究制定《赫店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动态巡查监管制度》,经2024年3月28日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赫店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动态巡查监管制度
无为市赫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赫店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动态巡查监管制度
一、规范宅基地建设审批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本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本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赫店镇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
1.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口只有1人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家庭人口为2人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家庭人口超过2人以上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
2.村民建房的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住建部门批准;
3.在原址拆旧建新,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不以原宅基地面积为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召开所在村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与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村公示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方案。
3.审查与报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房农户建房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占用农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镇政府。报送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村民小组召开的户代表会会议录复印件;(5)相关公示材料。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部门联审。镇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农经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镇人民政府验收。农户建房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镇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五)加强过程监管,做到“四到场”
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组织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要求;批准建房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农户建房过程中,要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房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二、宅基地日常巡查制度
为做好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建立镇村两级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
(一)村级巡查
各村(社区)应建立以村宅基地管理员为主,其他村分片干部为辅的网格化体系。将责任落实到人,制止和查处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
各村(社区)要对本村域范围内公路沿线、林地、中心村、远近期拆并村及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开展动态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建立巡查台账,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巡查记录经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镇农经站。
巡查过程中发现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能够自行处置的自行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以书面报告单形式及时上报镇农经站)。
(二)镇级巡查
镇农经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全镇10个村(社区)分片进行巡查,原则上每月分上中下旬3次开展统一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及时记录巡查情况,每年适宜建房时段合理增加统一巡查次数。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宅基地违法用地情况要及时制止,能够自行处置的自行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要报告镇负责人。
(三)巡查要求
各巡查人员要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台账和登记卡,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及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情况、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登记。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精力上高度集中、行动上高度一致,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村(社区)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管,确保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各村(社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日常巡查人员,相关人员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勇于担当,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三)严格巡查,杜绝违建
镇级巡查人员要按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建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存档备查。村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建设情况进行周报,于每周一向镇政府报告上周违法建设情况(节假日顺延)。
(四)规范标准,加强管理
各村(社区)居民点要按照相关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辖区内主次干道、行政村道路及自然村居民日常出行道路两侧建房要实施严格管控;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书确定的工程质量、范围、层次、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要建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凡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或工程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均不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五)严格执法,依法打击
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的,一律无条件拆除。符合相关规划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镇政府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负。镇村党员干部和镇直(属)机关职工违法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查处。
四、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