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蜀山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研究同意,现将《2024年蜀山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蜀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2024年蜀山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 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工作,针对特殊困难群众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救〔2023〕1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2024年无为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民救〔2024〕9号)等文件精神,3月开始对所有在册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9月开始对低保对象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进行复核,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复核内容
(一)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及其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已分户的子、媳、女、女婿)身份信息、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状况。重点复核对象为:
1.拥有或长期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家庭拥有2套(含2套)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自住住房以外,家庭拥有非住宅类生产、经营性房产的;
3.非征收等原因在1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申请低保待遇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含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5.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6.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7.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1年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
训的;
10.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公益性劳动达2次的;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
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1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1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14.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5.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
16.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17.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经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
18.名下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存款或进出账的;
19.18-60周岁低保对象中非重病、残疾的;
20.残疾证注销/到期、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
21.因征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
22.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名下有车辆的。
(二)核对特困供养对象及其所有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状况。重点复核内容为:
1.特困供养对象自理能力变化情况;
2.照护协议签订及照护人责任落实情况。
(三)对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收支和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人口及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村(居)委会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方式
(一)加强“线上”信息维护。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的应用和维护,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系统,信息入库准确率要达到100%;通过芜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信息系统开展低保、特困对象信息核对,重点核实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对有预警信息并保留的低保、特困对象要做出备注说明;利用殡葬、社保、户籍等人口工作信息定期开展交叉比对,全面清理死亡人员继续保障、救助对象信息错误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救助精准率。
(二)加强“线下”入户核查。入户核查时至少有一名镇级工作人员(原则上为各村(社区)分工干部)和一名村级工作人员,坚持做到“户户到门、人人见面”,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重点核实低保对象中已成年非老年人经济状况变化、因病支出型低保对象近一年医疗自付费用等线上无法获取的相关信息,确保“应退尽退”;重点摸排重病重残家庭中是否有未保障到位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情况,确保“应保尽保”;重点关注特困供养对象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照料服务人照护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应养尽养”。
四、复核结果
各村(社区)要做好复核档案的留存归档工作,并将《无为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登记表》《无为市特困供养对象复核登记表》及《无为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等附件材料上传至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第一次复核结果于2024年6月17日前上报;第二次复核结果于2024年11月15日前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复核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本次复核工作,准确把握此次复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到全面排查、不落死角,确保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复核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村(社区)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册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对群众有异议的要严格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做到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复核工作符合政策、合乎情理、群众认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肃责任追究。要以严明的纪律、严实的作风,做到真查实改。秉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村(社区)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复核结果真实有效。要坚决杜绝走过场、表面复核、虚假复核等等行为,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附件 1.《无为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登记表》
2.《无为市特困供养对象复核登记表》
3.《无为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模板》
附件1
无为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
登记表
镇 (村)社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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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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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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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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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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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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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低保原因 |
因病□ 因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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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低保对象组成 |
残疾对象 人;疾病对象 人;老年人 人;未成年人 人;成年在学对象 人;正常劳动力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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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综合困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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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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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户主 关系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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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如失地补偿金、田亩收入等)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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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计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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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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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户主 关系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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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合计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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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家庭总收入(含赡养费等): 元/月 ;人均收入: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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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预警信息:是□ 否□ 针对预警信息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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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镇、村级至少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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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 |
填表说明:
1.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和综合情况。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合计+赡养费合计=该户家庭总收入
附件2 无为市特困供养对象复核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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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村)社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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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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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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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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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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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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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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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耕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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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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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业 |
类别 |
健康 状况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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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其它收入(如失地补偿金、田亩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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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收入合计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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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成员有赡、扶、抚养义务人的情况 |
姓 名 |
与被赡、扶、抚养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业 |
家庭 人口 |
家庭 月收入 |
月赡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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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家庭收入(含赡养费等): 元/月 ;户人均收入: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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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预警信息:是□ 否□ 针对预警信息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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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结论:
该户(符合/不符合)特困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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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镇、村级至少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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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 |
填表说明:
1.“类别”为:在职、退休、下岗、失业、其他;
2.“健康状况”为:良好、一般、患病(填病名)、残疾(填残疾等级)。
附件3 无为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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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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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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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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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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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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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老年人 ¨残疾人 ¨未成年人 |
户籍性质 |
¨城镇 ¨农村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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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健康 ¨患病(疾病种类: ) ¨残疾(残疾种类及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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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形式 |
¨集中 |
供养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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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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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年度评估 ¨更改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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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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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吃饭 |
¨是 ¨否 |
自主穿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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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如厕 |
¨是 ¨否 |
自主行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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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洗澡 |
¨是 ¨否 |
自主上下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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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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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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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确定,该特困人员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 评估小组成员签字(集中供养对象评估由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院长、镇/村医护人员组成;分散供养对象由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镇/村医护人员组成):
镇民政办工作人员: 院长/ 村(社区)工作人员: 镇/村医护人员:
养老机构/村(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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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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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核实确定,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符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批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人员,按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民政办主任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模板
1.本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2.协议各方可以针对本协议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分散供养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协议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1份协议原件。
目录
第一条 |
服务内容 |
第二条 |
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
第三条 |
协议期限及协议期满的处理 |
第四条 |
甲方的权利、义务 |
第五条 |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
第六条 |
丙方的权利、义务 |
第七条 |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
第八条 |
特别约定 |
第九条 |
违约责任 |
第十条 |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
第十一条 |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二条 |
协议生效及附件 |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经办人员: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自理能力:¨全自理¨失能¨半失能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监护人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照料服务人员或机构)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协议条款
鉴于:
1.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住院陪护等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自愿接受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
为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丙方向乙方提供照料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根据乙方的自理等级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丙方向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照料服务项目表》。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需要《照料服务项目表》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二条 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1.照料服务费用
根据乙方的自理能力等级,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乙方照料护理费为每月 元(大写) (小写)。
2.费用的支付
向丙方实际支付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甲方提供的考核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并直接发放到丙方账户中。
第三条 协议期限及协议期满的处理
1.经协商,确定本协议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协议到期日)止。
2.协议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协议。
3.续签的照料服务协议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本生活权益。
2.根据乙方申请(可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结合乙方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组织人员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等级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3.甲方应建立探视巡访制度,委托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 (月/周)对乙方开展1次探视巡访服务工作,掌握乙方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丙方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4.甲方根据监督情况对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做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甲方应对丙方进行约谈。考核评价结果连续2次不合格的,在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乙方意愿更换丙方,并重新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5.按时将对丙方的考核结果上报给县级民政部门,由县 级民政部门按照考核结果将照料护理费发放到丙方账户中。
第五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1.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村(居) 委会的管理,遵守村规民约。
2.有权要求甲方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相应的救助供养内容。
3.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委托丙方对 其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当丙方未按协议履行照料服务时,乙 方、乙方监护人有权向甲方投诉。
4.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供养形式。如乙方要求变更供养形 式的须经甲方同意。供养形式发生变更后本协议无效,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
5.甲方进行监督时,乙方有如实反映丙方照料服务情况 的义务。
6.乙方、乙方监护人对甲方提供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甲方申请,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进行复核。
7.甲方未尽到监督责任的,乙方及其监护人有权向上级 政府部门检举。
8.乙方、乙方监护人不得有殴打、谩骂、侮辱丙方及限制丙方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有违反应付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等有知情权。
2.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自身照料服务质量。
3.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的身体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困难。
4.丙方应尊重乙方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得以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乙方等暴力行为的发生。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丙方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失职或故意侵害乙方利益的,导致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丙方法律责任。
6.丙方有接受甲方监督、考核评价的义务。
7.丙方对甲方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甲方申请,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进行复核。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可以提出对乙方的自理能力鉴定申请,如乙方自理能力等级发生变化,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协议。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经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丙方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甲方对丙方的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4)丙方对乙方有使用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虐待、谩骂、殴打乙方等暴力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一经发现,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可随时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对丙方有殴打、谩骂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特别约定
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乙方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甲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丙方陪送至医疗机构。
(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急救、治疗等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政策解决。
2.非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丙方提供服 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 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协议其他相关方,本协议可依法解除,协议各方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甲方应及时妥善安置乙方。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 、 。
违约责任
1.因丙方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协议有关的或者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协议生效及附件
1.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下列文件为本协议附件:
(1)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乙方自理等级鉴定材料;
(3)丙方服务项目表。
3.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丙方(盖章、签字、按手印):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