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使用磷化铝切实保障人身安全

发布时间:2022-07-10 11:03信息来源: 无为市昆山镇阅读次数:编辑:昆山镇党政办 字体:【  

磷化铝是一种高毒杀虫剂,遇水、酸时迅速分解,放出毒性
剧烈的磷化氢气体,因此可被用于粮仓熏蒸防虫杀虫,但如使用
不当,极易造成人畜中毒事件。磷化铝已被农业农村部列入在
2025 年前要淘汰的高毒农药之一。近期,我省发生 2 起因使用
磷化铝熏蒸粮食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教训深刻。从即日起,我省
将在全省全面禁止农药经营户向农户销售磷化铝,农户禁止使用
磷化铝。希望广大农户在给储存粮食防虫除虫时,停止使用磷化
铝,可以选用多杀霉素、印楝素、溴氰菊酯、甲基嘧啶磷、马拉
硫磷等登记产品进行粮食收储杀虫防虫,防止再度发生农药中毒
导致人员伤亡惨剧。
一、居民楼发生磷化铝中毒事件致 6 人中毒 2 人死亡
2015 年 7 月 27 日,在南昌市经开区龙潭村一居民楼内,房
东因租客反映房间里床垫生虫,请来床垫生产商进行处理,床垫
的生产方姜某接到房东张某和李某关于床垫出现虫子的反映后,
向原材料供应商拿了两瓶磷化铝片剂,放在床垫里进行杀虫。当
天晚上,6 位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空调并关闭门窗睡觉而
造成了中毒事件。其中 2 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 4 人留院
治疗。因为放置磷化铝杀虫剂引发了一场悲剧,造成 6 人中毒 2— 2 —
人死亡。事发后,两名房东和两名商户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
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
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的生产。此案中房东和商户违法使用剧毒农
药磷化铝防治卫生害虫,造成他人伤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农药中毒 1 死 2 伤,农资店承担 40%责任+赔 15.5 万
2019 年 6 月中旬,襄城县谢某在农资店购买 5 袋磷化铝用
于熏麦。7 月 3 日,谢某及其妻子、孙女发生药物中毒,其中,
谢某和妻子经医院救治后得以脱险,而其孙女因为年幼,导致器
官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的相关规定,襄城县人民法院 9 月 2 日判决被告农资店赔偿
原告谢某各项损失共计 15.5 万元。
农资店违反国家规定,在其本身不具有定点经营权限的情况
下,销售国家限制销售的磷化铝,致使 3 人中毒,其行为具有违
法性,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谢某在使用
磷化铝过程中未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且缺乏防护措施,造成
本案损害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三、磷化铝熏蒸玉米,祖孙 3 人中毒 2 人死亡
2022 年 6 月,宿州市泗县村民翟某从泗县一农资经营部购
买的磷化铝农药,回家对自家玉米进行防虫,造成居住在储存玉
米房间的老伴(59 岁)、外孙(5 岁)、外孙女(10 岁)3 人中
毒,其中外孙、外孙女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该农资经营部和— 3 —
批发商泗县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都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
营许可,涉嫌无证经营农药,相关负责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
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农资经营部和批发商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村民翟某未按照磷化铝除虫规范操作,将使
用磷化铝防虫处理的玉米放置于卧室内,导致居住在卧室内的家
人中毒伤亡。
四、磷化铝熏蒸小麦,祖孙 4 人中毒 2 人死亡
2022 年 7 月,亳州市谯城区村民段某从农资店购买的磷化
铝农药进行熏麦防虫,居住在储存小麦房间隔壁的段某及其妻
子、孙女(13 岁)、孙子(9 岁)4 人中毒,其中孙女和孙子经
抢救无效,先后死亡,段某和妻子住院治疗。涉案农资店未取得
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目前相关
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农资店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
许可证经营农药处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人员伤亡,
已构成犯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中的村民段某使用磷化铝
熏麦操作中,表现为典型的防范意识不强,粮仓与住宅没有分隔
开,粮仓密封性不强,操作不规范,导致家人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