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4〕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工作,推进农作物秸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双利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1.总体思路。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机制,调动和提高种植户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积极性,推进农作物秸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双利用,促进化肥使用减量化目标,提高耕地质量水平,提升农产品品质效益。
2.主要目标。各镇要按时间节点完成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推进种植业与养殖业深度融合,指导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将不能消纳的畜禽粪污运输到供肥企业,及时消纳粪污,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24年无为市推广利用商品有机肥0.6万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4%以上。
二、实施条件和补助标准
1.项目供肥企业条件。取得无为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省农业农村厅肥料登记证资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经申请可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一是其原料来源必须为无为市产生的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二是有无为市级畜牧部门认定的粪污收储协议。
2.补贴品种。补贴品种为质量合格的商品有机肥,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供肥企业需出具CMA资质的检测报告,检测合格。
3.农作物使用商品有机肥标准。从事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作物种植(5亩以上)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施用限额为每亩每年0.5吨,建议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
4.商品有机肥补助标准及最高零售限价。按照每推广应用1吨商品有机肥补贴金额为200元,资金补助给供肥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不在补贴范围。
供肥生产企业承诺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使用商品有机肥的补助对象,在购肥时只需要支付零售价扣除财政补助后的部分。根据芜湖市及无为市市场销售行情,暂定商品有机肥最高零售限价为每吨700元。使用者到项目供肥生产企业自提商品有机肥,每吨价格(扣除补贴)按照500元结算;项目供肥生产企业配送商品有机肥到使用者指定地点的,每吨价格(扣除补贴)按照550元结算。
5.补助期限。按照2024年5月1日-2024年11月30日期间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量予以补助,补完为止。
三、实施安排
2024年5月,制定《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遴选项目供肥生产企业,落实项目实施具体措施。
2024年6月-2024年1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示范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并开展项目监督等工作。
2024年11月25日前,收集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并由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实施步骤
1.遴选项目供肥主体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挂网遴选商品有机肥供肥主体企业。经过遴选和公示,确定无为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主体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2.购买商品有机肥程序。商品有机肥使用者凭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购买申请表(附件3)到供肥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签订商品有机肥购销协议,协议要明确购买方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购买数量、价格(零售价扣除补贴后)、配送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镇农业服务中心在11月25日前将本镇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购买申请表汇总上报到无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项目供肥生产企业对所有销售的商品有机肥均要开具税务发票。
3.供肥生产企业提供申请材料。项目供肥生产企业要做到销售台帐记录完整,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零售限价。供肥生产企业在11月25日前向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粪污原料收购台账及农作物秸秆收购台账、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购买申请表、商品有机肥销售台账、购销协议、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商品有机肥使用量核查及项目资金结算方式。补贴资金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使用的商品有机肥数量进行核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核查结果和供肥生产企业上报材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股室进行核查,再由专家组抽查核实,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使用商品有机肥种植大户等进行现场测绘验收,并出具实际使用商品有机肥的验收报告。核查结束后报局党组会议研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并向供肥生产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五、监管措施
1.加强领导,精准谋划。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附件1、2)。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进有机肥替代化学肥料的生态农业发展方向,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积极使用商品有机肥,开展技术示范和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要积极消纳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和秸秆资源,确保完成省下达无为市的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
2.明确职责,加强指导。按照“镇级把关、市级审核”的方式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畜牧、农技、水产、执法等单位及股室的协调配合,对项目供肥生产企业和补贴程序严格把关。纪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项目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督促和指导供肥生产企业与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畜禽粪污收储、转运、转化合同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指导畜禽养殖场和供肥生产企业建立粪污处理利用台账。
3.畅通渠道,加强监管。建立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的群众举报渠道,纪检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内容,要及时回复,妥善处理。如发现供肥生产企业和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利用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定期对供肥生产企业商品有机肥产品开展抽检,对抽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有机肥,不给予财政补贴资金,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商品有机肥供肥生产企业资格,并依法对供肥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纪检联络员 联系人:刘芬
联系电话:0553-6330496
无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联系人:刘锋
联系电话:0553-6365570
附件:
1.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2.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技术指导组名单
3.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购买申请表
附件1:
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曹昌芹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赵和俊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副 组 长:张 春 市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季一胜 市动物疫控中心主任、市动监所所长
成 员:赵伟伟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股股长
王小玲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股股长
吴晓鹏 市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土肥站站长
徐海松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陈德贵 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
刘 芬 市农业农村局人事股副股长、纪检联络员
20个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和俊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季一胜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的日常组织实施。
各股室(单位)职责:
动物疫控中心: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项目供肥主体规范项目补贴程序及养殖粪污使用量核查。
渔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新型稻虾共育模式商品有机肥使用技术指导。
农技推广中心(含土肥站):负责商品有机肥使用的技术指导,结合“果蔬茶”及“绿色生态农业基地”项目的实施,探索商品有机肥在不同作物上使用的技术路径。
农业股:负责各镇商品有机肥使用规划指导。
科教股:负责项目供肥生产企业对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的核查和监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检等相关行政职能。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有机肥使用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使用商品有机肥数量的核实与监管。
纪检联络员:负责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督查,对群众来信、来访及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2:
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
专家组(技术指导组)名单
组 长:赵和俊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副组长:张 春 市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季一胜 市动物疫控中心主任、市动监所所长
成 员:吴晓鹏 市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土肥站站长
李学才 市动物疫控中心副主任
徐启明 市动物疫控中心副主任
徐海松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 芬 市农业农村局人事股副股长、纪检联络员
马 玲 市农业农村局人事股副股长
刘 锋 市动物疫控中心股长
李 强 市动物疫控中心股长
季军军 市动物疫控中心副股长
汪彬彬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技干
郑文琦 市动物疫控中心技干
王 磊 市动物疫控中心技干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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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项目购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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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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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企业(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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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种植农作物种类 |
种植面积(亩) |
需购买商品有机肥数量(吨) |
施用商品有机肥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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