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结果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31 11:41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无为市分局阅读次数:编辑:方泽琨 字体:【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他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 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九、前八种结果之外的情形,可认定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