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无为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风险识别
1.6 供水事件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2.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2.4 应急行动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预警
3.1.1 信息监测
3.1.2 预警
3.1.3 预警响应
3.1.4 预警解除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处置措施
3.2.5 响应升级
3.2.6 信息发布
3.2.7 应急结束
4 善后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调查与评估
4.3 恢复重建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物资装备保障
5.5 经费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电力保障
5.8 医疗卫生保障
5.9 宣传保障
5.10 治安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应急预案培训
6.2 应急预案演练
6.3 宣传教育
6.4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和解释
7.2 应急预案实施
附件 1 无为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附件 2 无为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3 无为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联络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升供水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无为市委、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无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为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把保障公众生活用水、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用水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和管理,建立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尽量避免或减少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应对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增强及早发现、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及其相应级别,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实行分级响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先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行业的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供水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保障社会稳定。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供水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增强政府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为市城镇供水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风险识别
(1)自然灾害类
地震、地质塌陷、洪涝、干旱、台风、雷电、寒潮冰冻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事故灾难类
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城市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
因上游沉(翻)船、污水偷排、投毒等突发事件,长江、西河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暴发、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4)社会安全事件类
供水运营信息网络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蓄意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发生其他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
1.6 供水事件分级
根据供水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 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 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2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24小时及以上;
②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
(2)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
②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3)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12小时以上;
②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4)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6小时以上;
②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
本条款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7 应急预案体系
(1) 《无为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导我市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
(2)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要求指导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供水公司、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企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 1 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供水应急指挥部 ”)。
总指挥:由分管城镇供水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各镇级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国网无为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各通信公司、各供水单位等组成。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制定预防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3)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供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共享。
(4)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启动、变更或终止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时负责指导各镇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机构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决策、指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组织开展供水应急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现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配合协调工业、企业实施限水、停水。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协助事发地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救援、维稳工作;对人为污染水质或泄氯事件进行侦查;交警部门负责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与疏解,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交通应急预案。
(6)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受难人员按程序纳入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共享;负责在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并同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调整;组织供水相关的预防、监测、预警工作;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事件现场县级道路畅通;负责组织修复毁坏干线道路及交通设施。
(11)市水务局: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负责事故发生时河湖水源工程的应急调度管理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卫生安全评估、监管工作;组织医疗救护组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前救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在需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场地临时用地手续;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15)市城市管理局:协助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负责按照相关要求转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7)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长江干线无为段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突发船舶运输污染信息,负责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调派精干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18)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配合调用消防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19)国网无为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所辖电力设施应急处置;保障事件救援工程中所辖电力设施的电力供应。
(20)各通信公司:保障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1)各供水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应急抢险预案。健全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及时恢复供水。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行动组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 8 个基本应急行动组。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向应急行动组各成员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相关单位以及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治安救助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迅速组织警力对供水突发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3)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供水单位、国网无为供电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队伍;制定抢险技术方案;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管线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4)送水供水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市城管局、供水企业等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临时征用各相关单位水车、消防车、洒水车,组建送水队伍为急需用水的部门、单位、居民区提供送水服务。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组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医疗机构等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信息报送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实时记录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事件涉及的毗邻区域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7)受灾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参与。
职责: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8)环境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组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开展调查,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拦截污染物、隔离污染区、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转移污染废水等,消除危害,对受污染水体水质进行全面的监测,指导环境应急事件的事后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指挥小组的参与单位。参与抢险救灾的指挥小组应根据需要,调动相关资源,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给排水、水文、水利工程、环境工程、应急管理等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职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
3 运行机制
3. 1 信息监测和预警
3.1. 1 信息监测
依托现有的水资源、水质监测、船舶污染监测网络,密切监控全市水环境、供水管网水质动态,做好供水安全预测预警。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
(1)开展水源地定期监测及水质异常通报。
(2)发生水环境事故后加密监测水源地水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
(1)开展水源地周边航道船舶污染防控工作。
(2)对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船舶运输事故信息监测。
3.1.2 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至高划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Ⅳ级(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或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或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Ⅰ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或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发布方式包括广播、新闻报道、通信与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
预警信息应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发布时间、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内容。
(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并及时组织发布。
3.1.3 预警响应
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相关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的警告和劝告;
(3)根据需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4)组织开展供水调度,做好使用备用水源的准备;
(5)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6)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7)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1.4 预警解除
一旦突发事件风险消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及时解除预警,中止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2 应急处置
3.2. 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与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知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直接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无为市委、无为市政府和芜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2)报告方式与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采用电话报告方式,各供水单位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①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②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③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⑤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1)企业先期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供水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①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件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②紧急调配本单位应急资源,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③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④有可能波及其他单位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⑤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2)政府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接到供水单位报告后,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
①指令各供水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供水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在取水口断面及饮用水水源各支流断面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标污染物,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④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动配合。
3.2.3 应急响应
按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 四级。
(1)Ⅰ级、Ⅱ级响应
当无为市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芜湖市应急指挥机构,待芜湖市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在相关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实施应急救援。
(2)Ⅲ级响应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件评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启动Ⅲ级响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供水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4 处置措施
(1)水源地污染的应急处置
主要参与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
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监测,及时报告污染情况。
市生态环境分局启动《无为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查明水源地的污染范围、程度以及水源地污染物的性质,及时切断污染源,提出处置建议,并将污染物情况及时通报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和相关供水企业紧急会商,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派出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指导、协助企业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被污染的水进入供水管网。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源地水文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
应急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供水单位配合市水务局通过原水、清水调度解决受影响区域的供水问题。必要时制定受影响区域应急期间限制供水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用水。
(2)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供应的应急处置
主要参与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国网无为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各供水企业等单位。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如供水单位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供水管道发生重大爆管事件、人为污染二次供水事件等,供水企业、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应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和相关供水企业紧急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排险、救灾、紧急供水等方案;及时派出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督促、指导相关地区的应急抢险、排险工作。
供水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供水区域内生产调度、抢修抢险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投诉反馈和临时供水工作。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应做好供水抢修涉及的借地、补偿、占挖道路等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供水单位及时抢修爆、漏管道;公安部门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在造成交通拥堵时,尽快开展交通疏解。管道抢修影响到供电、燃气、通讯、排水管线时,相应责任部门积极提供各类管线基本信息,确保尽快修复供水管网。卫健部门做好水质卫生指标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应急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紧急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各管网连通水厂供水、开启消火栓供水等措施解决受影响区域的供水问题,根据需要向停水区域提供送水服务。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事发区域市民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
3.2.5 响应升级
因供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无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安徽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其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3.2.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1)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别;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的影响;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2)信息发布机构与时限:一般(IV 级)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关信息;较大(III 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通过新闻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无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及舆情分析,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2.7 应急结束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 善后处置
4. 1 善后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和损失,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2 调查与评估
(1)启动本预案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件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水突发事件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指挥部应向上级部门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城市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件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因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按其规定执行。
4.3 恢复重建
受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市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供水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 应急保障
5. 1 指挥保障
(1)建立无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安装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2)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芜湖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安装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应急响应期间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保证办公室值班人员应随时接收市政府、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工作机制。供水事件现场与供水主管部门之间逐步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工信部门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公司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3)结合智慧水务建设,建立全市从水源监测预警到管网供水安全预警的自动预警体系;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供水调度和救援力量、设备、物资和专家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类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5.3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供水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旦应急响应需要,可以迅速动员和组织一切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抢险队伍
各供水单位要积极建设专业抢修救援队伍,提升工程抢险装备水平;加强抢修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应急抢险行动快速、有效。
(2)应急专家队伍
组织专业齐全的专家队伍,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处置办法,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
(3)社会应急力量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群众安置、设施抢修等工作。
5.4 物资装备保障
(1)各供水单位应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供水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物资的调用,由指挥部统一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3)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5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调度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
5.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时期的交通安全保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市交通运输局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干线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畅通。
5.7 电力保障
供水单位应满足双回路供电的要求,保障水厂生产和应急方面的用电需要。供电部门及时维修输电线路故障,并通知相关供水单位;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5.8 医疗卫生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医疗救护组负责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同时要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防控、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
5.9 宣传保障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和应急救援等信息,满足居民知情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权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传播与供水应急有关的信息,新闻媒体报道应客观、公正。
5. 10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实施现场控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实行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提供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村(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 监督管理
6. 1 应急预案培训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供水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各供水单位应加强员工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2 应急预案演练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水应急管理及生产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6.3 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加强学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人员供水安全常识、危险化学品抢险等知识培训,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加强供水突发事件预防,确保应急措施准确到位。
6.4 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 1 预案修订和解释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将根据全市供水建设及供水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2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无为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附件 2 无为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