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为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
《无为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4年11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无为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专题会议,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是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专门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四条 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与议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通知参会。
第五条 专题会议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分管副市长确定,研究处理需要市级层面协调推进、讨论确定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主要包括:
(一)为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见效,需要及时听取汇报、研究举措、统筹调度、推动落实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分管或联系单位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督办推进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其他需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专题会议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主持人会前应与市长充分沟通,再主持召开会议协调,经协调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
第七条 专题会议的召开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开或套开的专题会议一律不单独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一)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相关权限已下放给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
(三)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可通过征求意见等形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可通过其他方式沟通解决的。
第八条 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按照“周密、安全、高效”的要求,根据收集的议题,及时提出会议方案,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九条 专题会议材料由会议议题提请单位起草,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汇总。
会议材料原则上于会前随会议通知一并分发。
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举措,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十条 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拟订专题会议方案,在会前2日将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指派其他人员参会。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简要介绍说明有关情况,依次由有关单位汇报情况后,进行交流发言,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综合作出工作安排或者部署。
有关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等相关主体不得单独汇报,可就专业领域事项作补充发言。
受邀请和安排列席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对列席的议题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应在议题发言后接受工作人员指引离场。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进入会场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不在会场接打手机和随意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传播会议材料及会议内容,严禁在无关场合谈论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者有密级的文件,应当在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录音,各单位不得擅自录音、摄影摄像。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牵头市直部门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审定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涉及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提请相关会议决策后执行。
专题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发送至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存档。
第十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各相关单位按照会议纪要落实,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市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