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无为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8月3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1日
无为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查一次”,是指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芜湖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破解“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难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执法为民。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最大程度利企便民。坚持统筹高效,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明确监督单位,推动“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制度有机融合。坚持数字赋能,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形成管理闭环,实现高效规范监管。
(三)工作目标。2024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基本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编制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领域、本系统检查事项并形成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频次、上一年度检查次数等内容。每年度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报送市司法局(其中2024年清单于9月15日前书面报送),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
(二)健全完善信息库。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梳理整合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等信息,建立完善“综合查一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对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好的主体纳入“白名单”,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将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
(三)合理制定计划。
1.统筹制定年度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上级安排和自身工作实际,统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日常巡查工作,整合跨层级的执法检查,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监管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2.动态调整检查计划。年度“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公布后,确因其他合理事由需要调整的,相关执法单位要及时向牵头部门报送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单位、参与人员等信息,由牵头部门审核并更新“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统筹开展联合检查,按月报市司法局。
3.触发式检查特殊规定。投诉举报线索查处、上级交办转办、有关单位移送、应急突发事件、重要时间节点、大数据监测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临时事由触发的执法检查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和管理。由联查事项牵头部门审核后按月汇总本领域当月触发式检查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相关业务系统能够集中提供的,原则上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共享。
(四)规范实施流程。各联查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做好“综合查一次”统筹工作,加强与联合检查单位沟通,形成联动机制,防止出现多头检查情况。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相关执法单位发现不属于自身职责监管事项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逐步推进“综合查一次”在智慧督平台网上流转处置,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测、执法信息网上公示,形成对执法检查信息的有效监管。各执法单位要将“综合查一次”的信用信息按规定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五)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流程,主动告知检查对象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加强对检查对象的合规引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和整改,同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六)优化服务管理。坚持自愿、合理、便民理念,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各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应当以相对人自愿为前提,相对人有权拒绝。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以任何理由参与、干涉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负担。
(七)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市督查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办应定期开展“回头看”抽查工作,建立季度、半年度工作通报制度,督促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全面落实“综合查一次”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存在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执法单位,经调查后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
(八)落实追责惩戒。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存在下列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有关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检查频次明显过高的;
2.未按计划擅自开展检查,且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3.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4.向检查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的;
5.要求或暗示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迎检,影响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的;
6.钓鱼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的;
7.其他不落实“综合查一次”等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综合查一次”是打造新时代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综合查一次”工作质效。各镇、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注重末端,精准发力,确保“综合查一次”制度顺利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执法监管流程,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和机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依法治市办要加大对“综合查一次”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通过“综合查一次”为被检查对象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减负。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通过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选择执法等难题。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效和试点经验,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多渠道深入宣传“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意义。落实进度及工作成效,最大限度扩大“综合查一次”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高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无为市“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
附件
无为市“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对象所属行业 |
检查任务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联查对象 |
|
1 |
旅游客运 |
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旅客运输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 |
班车客运 |
对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班车客运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3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联合单位1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
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 |
||||
联合单位2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联合单位3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4 |
市市监局 |
罐车罐体检测合规情况(市市监局核准发证的检验机构检验的罐车罐体);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5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6 |
镇政府 |
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5 |
公交客运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公共场所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事项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6 |
建设工程质量 |
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2 |
国动(人防)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违规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7 |
污水处理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水污染防治法》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联合单位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安全生产、消防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8 |
ODS类企业 |
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9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联合单位1 |
市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0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1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监局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联合部门1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联合部门2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部门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生产、向水体排放废弃物及污染物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况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3 |
电竞酒店 |
对电竞酒店的行政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电竞酒店是否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 |
电竞酒店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治安管理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卫健委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4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5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况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4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联合单位1 |
市卫健委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公安局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3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4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5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5 |
娱乐场所 |
对剧本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剧本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备案证明及其他规范经营情况 |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
剧本娱乐场所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6 |
营业性演出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营业性演出活动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7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对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8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场地、人员、设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联合单位1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19 |
经营体育场地、场馆项目 |
对体育场地、场馆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旅体局 |
体育场地、场馆消防等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经营体育场地、场馆项目单位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生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0 |
卫生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卫健委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质量督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市医保分局 |
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4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核技术利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5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环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1 |
粮食收储 |
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发改委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
粮食收储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2 |
能源 |
能源领域安全生产 |
牵头部门 |
市发改委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油气长输管道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电力企业等重点国有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反恐工作措施展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
联合单位2 |
林业局 |
排查整治林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联合单位3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4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5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6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环保、危害电力设施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3 |
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
牵头部门 |
市发改委 |
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置;节能目标、计划、措施制定;能源利用状况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等。 |
《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 |
重点节能单位 |
联合单位1 |
市工信局 |
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产品能耗水平、节能措施落实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4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5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4 |
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
联合单位1 |
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公共安全检查 |
《烟化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5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经营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5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5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6 |
非煤矿山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等情况的检查;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市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联合单位1 |
市工信局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三定方案”。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4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5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7 |
消毒产品生产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卫健委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广告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8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卫健委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集中消毒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管理 |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9 |
民办学校 |
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教育局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民办学校 |
联合单位1 |
市卫健委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广告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30 |
饮用水产品生产 |
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卫健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联合单位1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3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31 |
培训机构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课程与学时、档案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
联合单位1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单位2 |
市市监局 |
广告行为监管;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32 |
工贸行业 |
对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 |
工贸企业 |
联合部门1 |
市工信局 |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
联合部门2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联合部门3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手续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联合部门4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5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33 |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 |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人社局 |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联合部门1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部门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34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人社局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 |
联合部门1 |
市市监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联合部门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35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
数据公司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委网信办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数据公司 |
联合部门1 |
市公安局 |
网络与数据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
联合部门2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联合部门3 |
镇政府 |
消防安全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