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无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无为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安徽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将《无为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此前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无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9月10日
无为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无为市是全国重要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全市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优质水稻、蔬菜、肉禽、水产品、水果等主要农产品均列入全国和全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带。2023年无为市粮食种植总面积达124万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61.5万亩。农林牧渔业实现总产值123.48亿元,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260.3亿元。全市耕地面积139.26万亩、农户数24.33万户、户均承包地面积5.72亩,全市小农户数量15.51万户,小农户承包地面积55.24万亩。我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共312个,年托管服务作业面积360万亩,其中涉粮社会化服务组织236个,年托管服务作业面积达320万亩。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效支撑。2024年,全市完成项目资金任务1917万元,服务面积19.17万亩以上(其中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资金任务1393万元,服务面积13.93万亩以上;市供销社项目资金任务524万元,服务面积5.24万亩以上),重点支持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少于57.2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小农户项目资金不少于1200万元,面积不少于12万亩。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环节。结合农业生产实际,针对我市水稻生产全程托管、小麦、油菜深耕播种弱项,在全市范围内安排1200万元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9.23万亩(综合托管系数1)水稻生产全程托管服务,折算完成任务面积9.23万亩,包括机械化深耕深翻、机械化育插秧(含有序机抛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4个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安排193万元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12.87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63)小麦、油菜深耕播种服务,折算完成任务面积8.11万亩,包括机械化深耕深翻和机械化播种两个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安排524万元资金由市供销社开展10.48万亩水稻生产半托管服务(综合托管系数0.73),折算完成任务面积7.65万亩,包括机械化深耕深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三个环节。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
市农业农村局补助资金优先保障水稻生产全程托管环节,小麦、油菜深耕播种环节的补助标准根据验收面积和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确定,如资金不足,则摊薄使用,降低补贴标准,扩大项目覆盖面积。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 |
任务面积(万亩) |
服务小农户标准(元/亩) |
服务规模户标准(元/亩) |
水稻全托管 |
9.23(系数1) |
9.23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20元;机械化育插秧(含有序机抛秧)80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10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20元,合计130元。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19元;机械化育插秧(含有序机抛秧)78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9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19元,合计125元。 |
小麦、油菜播种服务 |
12.86(系数0.63) |
8.11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10元;无人机或播种机播种作业5元,合计15元。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9元;无人机或播种机播种作业4元,合计13元。 |
水稻半托管 |
10.48(系数0.73) |
7.65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20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10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20元,合计50元。 |
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19元;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9元;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19元,合计47元。 |
合计 |
32.57 |
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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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对象。
项目资金主要补助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要给予服务对象价格优惠,原则上优惠价格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20%;其中:为小农户服务面积原则上占比60%以上。项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相关标准。
一、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申请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经营范围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服务主体,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和设备,且加装有农机作业监测终端,便于农机作业平台监管作业面积,并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全程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需至少拥有1台拖拉机、1台插秧机、1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自走式喷杆喷雾机、1台联合收割机;(2)提供半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需至少拥有1台拖拉机、1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自走式喷杆喷雾机、1台联合收割机;(3)提供深耕播种服务的服务主体需至少拥有1台拖拉机、1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含播种设备)或1台播种机。
3.单个服务主体提供全程托管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提供深耕播种服务和半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
4.服务主体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主动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农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在社会化生产服务中如有不良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
5.供销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社和由供销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
二、服务及验收标准
根据安徽省水稻、小麦、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相关作业服务和验收要符合下列标准。
1.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深浅一致,耕后地表平坦;田块整洁,无明显杂物;土壤表层疏松,土块细碎均匀;耕幅误差小,无重耕,无漏耕;耕深>20cm。
2.机械化育插秧作业。秧苗要求茎部粗壮、叶挺色绿、均匀整齐,秧根盘结不散,苗高15厘米~20厘米;机插秧作业要求不漂不倒,基本无漏插(漏插率≤5%),深浅合适,取秧量合理,栽插密度达到农艺要求。
3.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使用高效、低毒、环保型农药,病害危害损失率4%以内,使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或植保无人机作业。
4.机械化收获(含秸秆粉碎)。机收损失率低于2%、破碎率小,收净率、脱净率、清洁度高;割茬高度一致,留茬高度≤15cm,碎秆粉碎长度≤10cm。
5.小麦、油菜深耕播种服务。田块平整,适宜小麦或油菜播种,机播落籽均匀,漏 (重)播≤5%,覆土均匀。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2024年8月30日前)
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开展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往年项目实施经验,研究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编制本项目方案,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社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4年11月20日前)
1.选定服务主体
各服务主体统一到注册地所在镇上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名录库)申请表(服务组织)》并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由市场监督部门开具)、《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详见附件3、附件4)。各镇在9月20日前将申请汇总并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5)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进入名录库的服务主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严格按条件标准选择一批综合服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并对遴选确定的服务主体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镇要根据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7),指导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监督项目实施
各镇要根据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详见附件6)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组织实施,并于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各镇要加大对项目实施全程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社要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情况,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三)项目验收阶段(2024年11月30日前)
各镇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参照《无为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中验收办法及时开展项目验收,水稻全程托管环节服务面积以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中机械化育插秧(含有序机抛秧)面积数据和镇核实情况确定;小麦、油菜深耕播种服务环节服务面积以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中机械化深耕深翻作业面积数据和镇核实情况确定;半托管环节的服务面积由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中机械化收获作业面积数据和镇核实情况确定。各镇在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并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公示)单(附件10)公示到所在的镇、社区、村。各镇将服务作业验收(公示)单、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面积汇总表(镇汇总表)(附件8)和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面积汇总表(服务组织汇总表)(附件9)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社要对各镇上报的材料汇总后进行复核,根据各镇上报的各服务环节作业面积与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进行校验,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
(四)资金拨付阶段(2024年12月20日前)
验收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社要及时汇总,将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五)绩效评价阶段。(2024年12月30日前)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社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效果分析等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估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确保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落实落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社各自的实施区域,不得重叠,防止干扰正常的服务市场。市域内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各镇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督促社会化服务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行业行为。同时,各级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镇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要确定具体业务人员和服务组织,加强培训指导,对项目政策目标、工作原则、实施要求、服务重点等进行解读,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项目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要严把主体遴选关,全面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执行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引导服务主体安装作业监测设备,提高项目监管效率。各镇要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加强对服务主体履约等情况的监管。因农业机械和设备在高压线下作业,农机作业平台监管终端可能无法准确统计面积,会造成实际作业面积与监测系统数据不一致。如上报的作业面积大于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1%的,以农机作业平台监管数据为准;如上报的作业面积小于监管数据的,以上报的作业面积为准;因未安装农机作业平台监管终端、农机作业平台监管终端出现故障或者未开机等人为因素,造成农机作业平台未记录作业面积的,不得给予补贴。
(五)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推进公示公开。各镇要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将项目方案、实施内容、主体遴选条件和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以及农业农村、供销社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6611844;供销社服务监督电话:6322156;财政局服务监督电话:6614478)等信息公开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让农户和服务主体了解中央财政社会化服务补贴政策,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